#案理之间# 第十四期今日上线!
同学之间借钱频繁事后补签借条结算没想到其中的利息早已超出法定上限一方持借条追债另一方反告对方高利贷法院如何为这笔“糊涂账”重新算账?
✨ 【本期主题】 含“高利”的借条,法院如何认定?
快来一探究竟吧~🔍
案情回顾
汪某与安某某原是同学,自2023年起,两人通过微信频繁转账,多达84笔,主要用于临时周转,由于往来混杂,双方始终未做清晰对账。2025年3月,两人决定把旧账算清楚。汪某提出,此前多笔借款的利息按口头约定的方式滚动计算至今,本金加上利息,安某某尚欠其7500元。安某某虽对具体数额存有疑虑,但碍于同学情面,加之自己未逐笔留账、难以反驳,便同意了这一结算方案。 双方遂通过支付宝在线签署了一份7500元的《个人借条》,将这笔债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然而,借条到期后,安某某并未按约履行。汪某遂持该借条起诉,要求安某某偿还7500元并支付相应律师费。面对起诉,安某某非但不认账,反而提出反诉。他辩称,签署欠条后,经仔细核对多年转账记录,发现汪某所谓7500元借条并非真实本金,而是一笔按年利率约150%滚动计算出来的“高利结算单”,而自己这两年来实际偿还的总额,也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下的本息总和,因此主张该借条相关部分无效,并要求汪某返还多收的款项。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此案时,并未仅以该7500元借条作为裁判依据,而是要求双方出示自2023年起的所有转账记录,将84笔往来款逐一梳理,严格区分每笔款项的“本金”与“利息”性质,并以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为标尺,进行逐笔核减冲抵。最终核算结果显示:在法律保护上限下,安某某实付总额已超过其应付的本息总额,差额为4300余元。
法院据此判定7500元借条中的高利部分无效,判令汪某返还多收的4300余元。不过,因借条中明确约定了维权费用,安某某仍需承担汪某的5000元律师费。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名为结算、实含高利”纠纷,涉及三个关键法律问题:一是结算借条有效,但高利无效。双方事后补签借条确认债务,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借条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债权凭证。但借条金额若包含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超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若借款人已支付超额利息,有权要求返还。二是维权费用可依约主张。本案中,借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成本,且汪某提供了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支出真实合理。因此,尽管汪某需返还多收利息,但安某某仍需按约承担律师费。三是借贷务必留痕。同学朋友间借贷频发,尤其在网络转账便利的背景下,资金往来频繁却缺乏规范记账意识,极易引发争议。建议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等证据。法律保护的是正当债权,而非以借贷为名获取暴利的不当行为。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依法行事,确保每一笔资金往来都权责清晰、有据可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