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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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理之间 | 银行柜员“手滑”多付现金,储户可以占为己有吗?

发布时间:2025-08-21 13:39:41


    去银行取钱
    柜员“手滑”多给了一万元!
    这“意外之财”能否“笑纳”?
    柜台上“离柜概不负责”的标语
    是否能成为拒绝返还的依据?
    【本期主题】
    银行柜员“手滑”多付现金
    储户可以占为己有吗?
    快来一探究竟吧
    案情回顾
    杨某到某银行柜台办理取款业务,计划从自己账户中取出2万元。银行柜员因操作失误,误将3万元现金交付给杨某。杨某发现后,未告知银行工作人员,直接将钱带走。
    银行在当日对账时发现现金库存与账目存在1万元差额,通过调阅监控录像,确认该差额系向杨某办理取款业务时多付所致。银行随即联系杨某,要求其退还多付的款项。
    但杨某拒绝返还,先是辩称其取款金额就是3万元,在银行出示相关证据说明情况后,又转而以银行柜台张贴的“离柜概不负责”声明为由,声称钱既然已经拿到手,就应该归其所有。
    多次沟通无果,银行遂将杨某诉至通河县法院,请求判令杨某返还1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审理
    通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杨某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杨某实际取得的3万元现金中,超出其取款申请的1万元缺乏法律依据,直接造成了银行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银行因操作失误多付现金构成损失,杨某获得该1万元利益与银行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离柜概不负责”声明无效:银行柜台张贴的“离柜概不负责”属于银行单方面制作的格式声明,并不具有免除客户法定返还义务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不能因银行自身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免除得利人依法应承担的返还责任。
    返还范围包含本金及利息:杨某作为不当得利人,应当返还银行因操作失误所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返还范围包含本金及利息。因此,法院判决杨某向银行返还1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银行操作失误多付的现金,当事人绝不能占为己有。不当得利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任何一方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并导致他人受损,均有义务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即使损失是因银行自身失误造成,当事人也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返还的合法理由,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数额较大且经催告后仍拒不返还,将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面临刑事追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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