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陷阱多?新规出台,这些你一定要知道! 发布时间:2025-05-08 09:10:38
预付式消费,即经营者先收取预付款,然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在零售、培训、健身、美容等领域迅速普及,但伴随而来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退卡难”等问题却让消费者叫苦不迭。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旨在解决责任主体认定难、消费者退卡及转卡难、经营者恶意逃避债务、合同条款不公与举证难等消费者维权四大核心问题,专治预付式消费乱象。哈尔滨法院带您一文读懂新规要点,学会避坑维权!
一、新规五大亮点,消费者权益再升级!
1. 明确责任主体,遏制“踢皮球”现象• “挂名经营”责任:允许他人使用营业执照或名义签订合同的经营者,需承担民事责任(如某商户以总公司名义收款后跑路,消费者可直接起诉总公司)。• 商场出租方责任:若商场未审查租赁商户资质导致消费者受损,需承担过错责任(如某商场未核实某商户资质,商户跑路后消费者可向商场索赔)。
2. 规制“霸王条款”,保障合同公平明确七类无效格式条款,包括“收款不退”“限制转卡”“遗失不补”等。例如,某商户规定“会员卡不得转让”,该条款无效,消费者转让只需通知经营者即生效。
3. 细化消费者解除权与七日无理由退款• 解除权情形:经营者迁址造成不便(如培训地点变更致交通成本大增)、停业或服务质量下降时,消费者可解除合同。• 七日无理由退款:付款后7日内可无理由退本金(例外:消费者已体验过同类服务)。
4. 惩罚“卷款跑路”,强化刑事衔接经营者恶意逃避退款且涉嫌犯罪的,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例如,某“职业闭店人”以注销公司、转移资产等方式诈骗消费者,最终被以诈骗罪判刑。
5. 破解举证难题,保护弱势群体• 经营者举证责任:若经营者拒不提供消费记录,法院可采信消费者主张(如某商户拒绝提供消费明细,法院判决全额退款)。• 未成年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预付合同无效,经营者需返还预付款。
二、真实案例解读,维权有法可依!
01健身房倒闭,违约金能乱扣?
案情回顾:陈某支付1.65万元购买50节私教课,商家仅提供10节课后突然结业,双方就剩余课程如何处理产生纠纷。公司主张双方签订了《四人/小组课程契约书》,退款时应依约扣除30%违约金。陈某不确认签过该契约书,经其委托鉴定,该契约书并非陈某亲笔签订。陈某要求商家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并支付鉴定费用。法院判决:商家结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剩余1.32万元课时费应全额退还。陈某委托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鉴定费用属于陈某处理本案纠纷遭受的损失,应由商家承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充值送优惠,场地变更怎么退?
案情回顾:唐某在马术俱乐部为女儿续报马术培训课程。之前结余为971元,唐某又预存费用2万元,俱乐部赠送8500元,唐某共消费4595元。后该俱乐部培训场地因故转移至其他地区,并对马术教练进行了更换。双方就退款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俱乐部主张按本金扣除实际消费金额计算,即退还16376元;唐某主张按本金扣除消费金额的70%计算,即要求退还17754.5元。法院判决:唐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让其女儿参加马术培训课程,需考虑儿童的安全、时间、场地设施、培训教练等多种因素。现马术培训场地及教练都发生了变化,影响了唐某合同目的实现,唐某有权解除合同。商家未明确赠送金额扣费规则,且违约非消费者过错,按充赠比例计算更公平。故俱乐部应退还17754.5元给唐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三、贴心提醒:预付消费避坑指南!
1.理性办卡:别被“折扣”冲昏头,按需充值!
2.保留凭证: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要存好!
3.看清主体:签约前核实商家资质,优先选择有担保或资金存管的机构!
4.依法维权:遇纠纷可向消协投诉,或直接起诉至法院!
预付消费有风险,新规护航更安心!转发收藏这篇干货,关键时刻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关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了解更多维权妙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