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护“新”未来 | 哈尔滨市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指引 发布时间:2025-04-22 16:43: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辖区内符合规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随之下移至集中管辖的三个基层法院,并同步实现符合规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
现为进一步明晰两级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准确定位两级法院审判职能,避免因部分当事人错误选择管辖法院或未按规定提交起诉材料,影响案件受理及审理进程,特制定如下指引。
一、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指引
(一)由哈尔滨中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01黑龙江辖区内的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不包括标的额在50亿元及以上的案件)、行政案件;
02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鹤岗、伊春、七台河、绥化辖区内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侵权纠纷第一审民事(不包括标的额在50亿元及以上的案件)、行政案件;
03哈尔滨辖区内的外观设计权属、侵权纠纷和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包括标的额在50亿元及以上的案件)和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关行政行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04前述案件之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由相关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01南岗法院
集中管辖南岗、香坊、阿城、呼兰、五常、巴彦、木兰、通河辖区内除上述(一)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02道里法院
集中管辖道里、道外、双城、尚志、宾县、依兰、延寿、方正辖区内除上述(一)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03松北法院
集中管辖松北、平房辖区内除上述(一)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二、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案由
(一)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案由
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由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号)的第五部分,具体如下:
一级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二级案由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三级案由
序号第146至185项案由
四级案由
大部分三级案由项下存在四级案由。
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级案由项下存在28个四级案由。
司法实践中,个案选择案由时应当首先适用四级案由;无对应四级案由时,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无对应二级案由时,适用一级案由。
(二)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案由
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部分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9〕261号)确定案由。个案选择案由时应当首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无对应二级案由时,适用一级案由。
三、原告立案时应提交的材料指引
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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