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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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理之间 | 离婚后信用卡债该谁还?这起官司讲明白了!

发布时间:2025-04-14 09:10:49


    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张先生原为夫妻,后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11月经尚志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李女士名下办理了两张信用卡,但卡内资金被张先生擅自用于个人消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张先生需偿还其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并归还李女士代其垫付的信用卡欠款及5000元借款。2024年2月,张先生父母签署《担保书》,承诺为儿子的债务提供担保。然而,2024年8月,张先生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履约。为避免信用受损,李女士无奈自行结清信用卡欠款61420.62元,随后将张先生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追偿。法院审理
    庭审中,张先生提出两项辩解:第一,信用卡消费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第二,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因此自己不存在“违约”。其父母则辩称,担保书中虽承诺为债务担保,但前提是具备偿还能力,而目前他们“经济困难”,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对债务归属约定清晰,张先生未履约构成违约;担保责任不可规避,张先生父母签署的《担保书》真实有效,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证据链完整,微信记录、信用卡账单等证据证实张先生个人消费行为,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及其父母需在5日内偿还李女士61420.62元及诉讼费668元,逾期需加倍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协议即承诺:离婚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书”,签字即需履约,不可随意反悔。担保非儿戏:担保人一旦签字,即需承担连带责任,“没能力还”不是免责理由。维权要及时:李女士主动还清欠款避免损失扩大,是明智之举,也为后续追偿奠定证据基础。
    💡生活启示:经济往来需谨慎,协议条款要明确。遇纠纷莫慌乱,法律是维权最坚实的后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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