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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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理之间 | 因鸣笛受惊住院,鸣笛者是否需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3-14 14:37:36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某停车场内交通拥堵,李某正背对刘某的车辆站立时,刘某为通行而鸣笛示意。李某受到惊吓,随即质问刘某为何鸣笛,双方发生争执。李某自称心脏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两日。经诊断,李某患有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Ⅱ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医疗费用共计4028元。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合计9028元。法院审理
    鸣笛行为合法性:事发停车场未设置禁鸣标志,刘某在拥堵环境下鸣笛属正常驾驶行为,不构成侵权。
    因果关系判定:李某自身罹患多种慢性疾病,此前曾接受心脏支架手术。综合本次医学诊断,其住院治疗与鸣笛或争吵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虽产生了李某不适住院的后果,但不能认定其住院后果与刘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承担界限:刘某与李某素不相识,无法预知其健康状况;而李某作为心脏疾病患者,能够预料争吵可能诱发心脏不适的后果,应主动规避可能诱发健康风险的行为。精神损害赔偿:李某未举证证明刘某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益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索赔缺乏法律依据。综上,香坊区法院依法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需平衡社会秩序与个体权益。公共场所未禁鸣区域内的合理鸣笛,属社会普遍接受的行为范畴,不宜认定为侵权。日常生活中,并不排除因鸣笛受惊的事实。但法院在认定侵权因果关系时,须严格区分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避免过度归责导致法律与生活实践脱节。
    法官特别提示:特殊疾病患者对自身健康负有更高注意义务,需合理安排自身行为,主动规避风险,避免将自身健康隐患转化为他人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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