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一证通”立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9 16:40:53
为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执行一证通”立案系统高效运行,提高执行立案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本院执行立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架构
第一条 “执行一证通”立案工作由市法院分管立案工作院领导负责统筹部署推进,内设三个工作组,分别为立案工作组、审管工作组和运维工作组。
第二条 立案工作组主要负责“执行一证通”服务引导、答疑和立案等诉讼服务工作,由立案一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审管工作组主要负责“执行一证通”运行调研、部门协调等机制建设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运维工作组主要负责“执行一证通”系统运行状态监管、故障排查和数据信息维护等系统日常运维工作,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执行一证通”立案规程
第五条 “执行一证通”立案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执行立案的各个环节。“执行一证通”立案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公开。
第六条 在本院尚未实施或指定相关部门对执行案件各阶段进行分流前,实行立案人员包案机制,负责立案全流程工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执行一证通”的立案时间、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等信息均应在系统采集信息后自动录入,并允许立案当事人现场查询立案进程。
第三章 “执行一证通”立案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案件主要指执行实施类案件,是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第九条 通过“执行一证通”系统进行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十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认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诉人一并申请执行;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四)申请执行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办法规定立案,或者在“执行一证通”立案系统时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执行立案过程中对当事人态度生、冷、横、硬、推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谈话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当事人吃、拿、卡、要、报的,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严肃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本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执行一证通”立案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案的管理,进一步提升执行立案质效,为群众减轻立案负累,实现立、审、执案件信息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实现“执行一证通”系统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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