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卖了粮款却迟迟拿不回来,调解书生效了还是没见到钱,只有申请执行一条路吗?不是的,通河县法院给出了答案
“真是太感谢你们啦,案子都不用立,就能帮我们要回粮款,必须给你们执行工作点赞!”曹某、孙某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地说。
曹某和孙某是通河县乌鸦泡镇水稻种植户,2023年10月,二人将自家种植的水稻卖给镇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约定2024年1月科技公司给付11万6千元粮款。约定期届满后,科技公司却迟迟不予给付,二人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通河县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科技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前将拖欠的粮款给付完毕。但直到今年7月,科技公司仍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二人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曹某、孙某二人取得联系,得知科技公司目前仍有大批水稻库存,立即前往科技公司厂址,当场查验公司水稻存量,并组织曹某、孙某与公司负责人刘某进行执前和解。
“你们也看到了,不是我不给钱,现在粮食都在这存着,卖不出去,我也拿不出来钱。”面对执行法官,刘某无奈地说道。
“这我们不管,今天不给钱,我们就不走了!”曹某、孙某二人听到刘某的言辞,情绪异常激动。
眼见矛盾有激化倾向,执行法官立即居中调和,一方面向刘某释明如不尽快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将立案启动执行程序,后续的执行强制措施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劝导曹某、孙某二人,说明执前和解办结时间短、财产处置快、执行成本低等优点,建议双方慎重考虑。最终,双方采纳了执行法官的建议,案件进入执前和解程序。
回到县法院调解室后,经过执行法官反复劝说,双方达成共识。刘某当场给付现金1万元,约定十日内还清剩余粮款,并由案外人任某对剩余款项承担保证责任。日前,剩余尾款已全部给付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执前和解”促推“主动履行”的工作模式旨在降低执行成本,避免因采取强制措施而带来的矛盾激化。下一步,通河县法院将持续完善“执前和解”工作机制,积极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切实从源头上缓解执行压力,努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