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主播首亮相!播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17 10:41:03
案情简介
东北某大学系“东某”“东北某大”“东北某大校徽图形及文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包含第32类植物饮料、饮料制剂、第29类牛奶制品、食用油、第1类动物蛋白、木浆。2016年9月1日,甲方东北某大学乳品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与乙方哈尔滨某有限公司签订《校企合作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乳制品上无偿使用“东某”“东北某大”商标和“东北某大学乳品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制”字样。合同有效期限为八年。合同签订后,哈尔滨某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东某慕初酸奶”外包装上使用了“东某”“东北某大”字样及东北某大校徽图形。2023年6月8日,东北某大学向法院另案起诉,请求解除《校企合作合同》,截至本案审理终结前,另案尚在审理中。现东北某大学认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某奶食店在其生产销售的某酸奶外包装上使用“东某”“东北某大”字样及东北某大校徽图形的行为侵犯了东北某大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奶食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基于《校企合作合同》的约定,有权使用案涉商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校企合作合同》无效或者已经解除,亦无法证明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对于被诉商标使用行为系未经许可的擅自使用,故东北某大学关于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某奶食店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东北某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标许可合同亦不例外。合同缔约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商标权人通过订立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内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在争议合同权利义务未被终止情况下,被许可人依据合同约定使用商标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擅自使用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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