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开启“邀请+摇号”选任破产管理人新模式 发布时间:2023-12-04 10:18:12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终结破产程序期间,管理人享有全面管理破产事务的权利,负责财产管理、代表诉讼、财产处置、债权分配等重要事项,是破产程序的执行者。破产程序能否公平、公正、高效进行,与管理人能否履职尽责密切相关。
近日,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中鼓励“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工作要求,依照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受理的一起普通破产案件中,首次采取“邀请+摇号”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推荐管理人
2023年,松北区法院裁定受理一起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财产数额预审计标的额为7000余万元,鉴于该案件属于普通破产案件,合议庭在综合考虑案件中各方主体需求的基础上,为保证案件的高效审理,决定采取“邀请+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合议庭分别向主要债权人及债务人发送《通知书》,就管理人人选的推荐向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征询意见,并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要求债权人两方及债务人一方在管理人名册范围内,各推荐两家管理人,其中包含一级管理人及二级管理人各一家,且必须包含哈尔滨市以外地区的管理人。
根据推荐候选名单通过摇号确定管理人
经过充分征求主要债权人及债务人意见,最终确定邀请五家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人选。为保证选任管理人过程的公正性,合议庭与哈尔滨市法院司法技术处协调,通过哈尔滨市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摇号。在各个管理人候选人共同见证下,最终确定一家机构担任本案管理人。
本次“邀请+摇号”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是松北区法院首次探索允许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推荐管理人模式,将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重要权利交给债权人、债务人,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降低破产成本,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落实“降本增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
下一步,松北区法院将进一步探索创新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继续推进破产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高质量破产审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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