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服务上市公司与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相统一,推动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通过以示范带平行、以示范促调解的“一带二”模式,公正、高效、便捷地解决此类案件。
2021年以来哈尔滨中院民三庭陆续受理哈尔滨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022年10月,根据被告主体不同,民三庭将案件分为三类,选取三件典型案件,作出示范判决,为后续平行案件处理与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2022年11月,该上市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哈尔滨中院裁定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此后投资者起诉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由投资者向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投资者损失必须在调取交易数据、专业机构核损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而管理人无法独立完成此项工作,不能直接确认投资者债权,投资者需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再持生效判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程序繁琐,周期过长,造成当事人的诉累。
为了做好群体性证券纠纷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判决的引领作用,民三庭充分研判企业破产重整的新事实、新情况,积极与该上市公司的负责人、重整管理人及投资者、诉讼代理人沟通,投资者、该上市公司都同意按照生效示范判决确定的标准进行债权申报、确认,绝大多数投资者亦同意按照重整方案确定的标准受偿。
民三庭积极协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调取数据,核定损失,截至目前,已经完成了1700余名投资者的损失核定工作。在此基础上,民三庭持续敦促管理人及时确认债权,分批、有序尽快偿付。现1000余名投资者在法院释明、管理人指导下,直接申报债权,实现了诉源的外部治理;已向法院起诉的200余名原告投资者收到赔付款项后,自愿提交撤诉申请,彻底化解纠纷,做到内部诉源与执源的双重治理。
将能动司法贯穿审判工作始终,是新时代现代化审判理念的基本要求。哈尔滨中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能动履职,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不仅依法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还助力企业完成破产重整,重新焕发生机,以实际行动践行“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念,将纠纷化解在前端,同时让已进入法院的案件在一个司法环节得到实质性化解,真正做到“双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