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harbin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以案说法

非法捕鸟,把自己捕进“法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15:05:23




    用粘网抓鸟娱乐

    不少人认为

    不就捕几只鸟吗?

    有什么大不了的?

    其实不然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

    重要组成部分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任何人不得非法猎捕

    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我现在知道非法捕鸟是犯罪行为,也知道非法捕鸟后果的严重性了,以后再也不非法捕鸟了。要是碰上有非法捕鸟的,我也要劝说他们不要破坏生态环境。”坐在被告人席上的李某忏悔道。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南岗区王岗镇某村一树林内(该区域属禁猎区)架设国家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粘网,猎捕15只野生鸟(栗鹀2只、黄雀4只、普通朱雀9只)。

    2022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同一地点使用同一工具粘取野生鸟,并将一年前捕获的15只野生鸟挂在粘网上用以吸引其他鸟类撞网,当日捕获野生鸟13只(普通朱雀1只、栗鹀5只、家燕1只、褐柳莺1只、黄眉柳莺4只、树鸡1只)。

    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共捕获野生鸟28只,所捕获鸟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8只野外个体价值人民币8400元,最终被捕鸟只由哈尔滨市南岗区农村农业局组织放飞,李某使用的狩猎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法院裁判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李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子诱鸟器一部、粘网二片、伸缩铁管三根,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六条,“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生物物种多样化,才能保持生态的平衡,使人类自身拥有良好的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南岗区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