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harbin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以案说法

哈市一女子将前男友告上法庭,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3-06-07 15:14:18


    白玲(化名)与刘凯(化名)

    未婚生下了一个孩子

    孩子出生后

    刘凯却要求分开

    孩子一直由白玲独自照顾

    日前

    白玲将刘凯告上法庭

    近日

    南岗区法院作出了判决

    ⬇️⬇️⬇️

    案件详情

    白玲与刘凯通过网恋认识,于2021年开始同居。二人的非婚生子刘鑫(化名)于2022年出生。刘鑫出生后,刘凯认为抚养孩子压力过大,主动向白玲提出分开生活。白玲与刘凯分开后,刘鑫一直由白玲独自照顾。2023年,白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鑫由原告白玲抚养,同时,判令被告刘凯每月10日支付刘鑫抚养费1800元,直到刘鑫年满十八周岁止。

    南岗区法院

    经审理认为

    ▽▽▽

    原、被告非婚生子刘鑫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且尚未满二周岁,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将对其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故刘鑫应由原告抚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被告作为刘鑫的父亲对刘鑫负有抚养教育义务。

    关于抚养费标准,白玲作为主张抚养费的一方,应对其费用实际支出情况及被告的收入水平承担举证责任,但白玲未对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南岗区法院参照2021年度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及原告所在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674元(80369元÷12个月×25%)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白玲与被告刘凯的非婚生子刘鑫由原告白玲抚养;被告刘凯于2022年5月起每月给付刘鑫抚养费1674元至刘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

    同时,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因双方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尤其是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必须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请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规定赋予了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请求“合理”数额的超出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的权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