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精准、高效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犯罪行为,阿城区法院联合阿城区检察院、阿城区公安局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拒绝执行犯罪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全面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行为,规范执法打下坚实基础,近日,阿城区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了《实施意见》具体条款,并就《实施意见》的发布意义等方面回答了记者提问。
《实施意见》中规定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从罪名认定、证据材料、公检法三机关工作机制等方面予以细化,并就拒执罪移送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规范了操作流程,理顺了衔接关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彰显了公检法三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来源: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