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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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是合作?是借贷?看看法院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3-05-06 12:08:14


    当事人以合作协议、股权转让等形式签订合同,但实际上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了借贷行为。发生纠纷时,双方往往会争论交易的真实性质,是合作还是借贷?让我们看看法院怎么说。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负责先期垫付项目押金500万元,乙公司在甲公司垫付后一年内将项目押金全额返还,并向甲公司支付项目信息咨询费30万元。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0万元押金,乙公司分批偿还了500万元,因乙公司未能偿还项目信息咨询费30万元,甲公司起诉至法院。甲公司主张双方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乙公司应当偿还借期利息,但乙公司抗辩双方是项目合作关系,因合作并未盈利,不应当支付项目信息咨询费。

    法院裁判

    虽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项目合作协议,但无论合作项目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甲公司均可要求乙公司返还项目押金500万元,且享有固定收益30万元,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作特征。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项目合作协议,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0万元,完成了债权人的出借义务,乙公司分批偿还了借款本金。虽项目合作协议约定30万元为信息咨询收益,但实际上双方并非项目合作关系,并不产生收益。结合借款本金、出借日期、借款期限及还款日期,法院认定30万元为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的约定,判决乙公司应予偿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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