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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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伤”心购物,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23-05-11 11:50:50


    开心购物,“伤”心而回,原因如何?经营场所摔伤谁来“买单”?

    近日,哈尔滨中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上诉案件,商场购物缘何闹上法庭,法院又会如何处理?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某日下午,刘某来到王某经营的服装店二楼购物后,下楼梯时不慎摔伤,刘某经医院门诊诊断为前臂骨折,治疗先后产生医疗费3000余元。刘某以王某经营的服装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2万余元。

    王某称其所经营服装店内的上下楼梯通道宽度符合国家行业建筑标准,且有扶手保护,其已经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只要顾客在经营场所摔伤,经营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经营的服装店内楼梯宽度及一侧设有扶手的结构,符合建筑设计规定,建筑物设计上不存在瑕疵,刘某未举证证明王某经营的服装店有违法行为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故王某对刘某人身损害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行楼梯时完全可以选择有楼梯扶手的一侧行走,而未注意自身安全,不慎从楼梯上摔下,系自身原因所导致,对其损失理应自行承担。故木兰县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哈尔滨中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确定其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案涉楼梯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系正常的通行通道,常人对其通行方法、方式均具备一定的常识和认知,不存在常人认知以外的危险因素,案涉楼梯一侧设有扶手,能够保障通行人员的安全,王某经营的服装店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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