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法院这项工作,被最高法工作报告“点名”! 发布时间:2023-03-09 14:42:37
3月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点名”肯定了哈尔滨法院这项亮点工作。
报告原文
加强传统品牌、老字号、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审理涉“五常大米”、“沁州黄小米”、“云南白药”等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制止“傍名牌”、“搭便车”。
报告中提到的“五常大米”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已然成为中国高端大米的代名词。五常大米不仅是五常的金字招牌,更是哈尔滨市乃至黑龙江省绿色农产品的靓丽名片。这起引发最高法关注的案例究竟是什么?哈尔滨中院是如何裁判的?人民法院又是如何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助力打造龙江品牌呢?
基本案情
五常市大米协会系第1607996号图片及第5789043号图片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其中,第1607996号证明商标有效期限续展至2021年7月20日,第5789043号证明商标有效期限续展至2027年12月20日。
2018年11月,五常市大米协会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哈尔滨市某粮店购买大米两袋,大米包装袋正面有“五常大米 千和村 稻花香、黑龙江省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标识。2019年7月,五常大米协会以哈尔滨市道外区信誉粮店销售的大米包装上突出使用第1607996号图片、第5789043号图片证明商标作为其商品标识,属于商标侵权为由,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哈尔滨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第1607996号图片和第5789043号图片证明商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哈尔滨市某粮店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大米的来源,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大米符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地域及品质条件、系经五常市大米协会许可使用涉案证明商标的商品。故被诉侵权大米系侵犯五常大米协会涉案第1607996号图片、第5789043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哈尔滨市某粮店未经五常大米协会许可,擅自销售侵犯五常大米协会涉案第1607996号图片、第5789043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故判定哈尔滨市某粮店应对销售被诉侵权大米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对“傍名牌”“搭便车”说不!
2022年,哈尔滨两级法院共受理与五常大米相关的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件17件,涉案标的近200万。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法行为!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计算依据,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保护我省哈药集团、华美金店、一手店等知名“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及地理标志,交出了一份“知识产权审判”高质量司法答卷!
未来,哈尔滨两级法院将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助力品牌强省、强市建设,努力打造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和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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