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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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跳单”购房,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3-04-06 15:35:30


    有些人购买二手房时

    会“货比三家”

    看看哪家中介费便宜

    哪家成交价更低

    更有甚者

    在通过中介介绍后

    选择了“跳单”

    “跳单”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小编来给你说一说

    近日,香坊区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什么是“跳单”?

    在房产买卖中,买方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找到房源,或者出卖人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买家后,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俗称“跳单”。

    基本案情

    杨某系哈尔滨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杨某与王某及案外人闫某三人之前相识。2021年1月20日,杨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售房信息。当晚,王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询问该房屋具体信息。次日,杨某开车接王某和房主闫某到闫某家看房。1月29日,王某的妻子钱某通过微信委托杨某与房主闫某洽谈房价。经沟通,闫某同意以160万元价格出售该房屋并包更名。杨某随即询问钱某签订居间合同事宜,钱某却认为,杨某朋友圈发布的该条售房信息写明“帮同学卖房”,该信息代表杨某个人言论,不能代表中介公司,双方对中介费问题产生分歧,沟通无果。

    2021年2月25日,杨某得知王某已与闫某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多次向王某追讨中介费,中介公司向王某下达了催费信函,但王某均未理睬。中介公司遂将王某、钱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中介服务合同,但二被告与杨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杨某在发布案涉房屋信息时,已表明其某地产员工的身份,其在朋友圈发布房屋销售广告,王某向其询问,之后杨某带王某到闫某家看房,为双方沟通房屋具体信息,看房后二被告向杨某表达对价格等事项的意见,并由杨某转达给闫某,要求由杨某与闫某议价等行为,均可说明杨某履行了主要服务义务,二被告接受了其服务,形成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关系。

    其次,虽然王某与闫某在成立本次合同前即相识,也沟通过案涉房屋的出卖情况,但本次成交实为杨某发布案涉房屋出售的信息后,二被告是利用了原告本次提供的信息机会,绕开中介人而直接与闫某建立的房屋买卖关系。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建立中介服务关系,依法判决被告王某、钱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介费8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哈尔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行为不仅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成果,更有悖于民法典中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此提醒房屋买卖者,在中介公司尽责服务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履行中介服务合同义务,支付中介费用,避免陷入矛盾纠纷,得不偿失。

    来源:香坊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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