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一份关健证据有没有举证到位
往往事关一个案件的结局走向
那么,如果证据难以获取
官司就必输无疑了吗?
基本案情
近日,双城区法院速裁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抗辩已向债权人支付了利息,但债务人举证能力较弱,仅向法庭提交了部分利息的微信转账记录。债权人否认已收取其他利息,并以微信更换、无法找回转帐记录为由,拒不向法院提交其微信收款明细。为查清涉案借款情况,确定借款利息是否已经给付或给付多少这一案件基本事实,速裁审判庭刘万庆法官并未采取传统的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的方式,而是依据“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责令债权人向法庭提出该书证,并向债权人送达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书。债权人在知悉该制度的意义和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向法庭承认了收取利息的事实。最终,该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节选: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选: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法官说法
书证提出命令的出台是由于在审判实务中,存在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不总是能够掌握所有对其有利的证据,该证据反而由相对方或诉讼外第三人所控制。在此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对方提交证明己方主张证据的诉讼活动,有利于在民事诉讼中查明案情,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来源:双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