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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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22 07:48:22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案件立案条件公布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5.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未限制范围为“追缴债款、物品”)

  6.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7.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如申请人不能来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其申请执行的,授权委托书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如是特别授权应注明授权项目;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该人民法院辖区内存在被执行人财产的证明材料;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件;

  三、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的证明或经仲裁机构证实仲裁裁决书已送达的送达回证。

  四、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如需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需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和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七日内审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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